本会定名为“森美兰中华总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地址及集会场所设于芙蓉沉香路二号D一楼。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前不得更改会址及集会场所。
(a) 联络会员间之感情,促进各族间之公共福利与团结。
(b) 推动与广展工商业,繁荣社会,服务大众。
(c) 促进会员间之福利与团结。
(d) 经有关人士之同意调解员间之纠纷。
(e) 收集及编纂工商业刊物。
(f) 主办工商品展览,赞助与推广文化教育及慈善事业。
会员
本会会员分永久与普通两种,再分为:
(a) 个人会员。
(b) 商号会员。
(c) 商团会员与工厂会员。
入会手续
(a)本会会员开放予:
(i) 森州之任何华裔商人。
(ii) 森州之任何华人商号。
(iii) 森州之任何华人商团工厂。
(1) 凡华人占股一半以上之工厂及商号,本会认为属华人工厂及商号。
(2) 凡商团、工厂及商号会员,派出之代表必须是华人。每名代表至多 只能代表三个单位。
(3) 个人会员不能改为商号会员,商号会员亦不能改为个人会员。
(b) 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者,一律须填具申请书,经由一名会员介绍,另一名赞成连同入会基金呈交秘书处,並张贴于本会办事处佈告栏一星期,经由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通过后,即正式成为会员。
(c) 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有权拒绝任何人入会申请,而毋需述明理由。
(d) 本会会员无定额,任何华裔商人不分性别,年龄在廿一岁以上者均可申请入会。
(a) 辞退会籍
会员需还清所欠本会所有款项方符手续。
(b) 停止会籍
(i) 凡会员拖欠本会应缴款项逾十二个月者,得用挂号信安入会表格地址催收,逾十五日仍未缴交者,可停止其会籍,且其以往所缴纳或捐献之款项一概不得索还。
(ii) 凡违背本会章程或有损本会声誉者,轻则需道歉,重则开除会籍,惟自停止会籍十天内可向董事会推出上诉,且董事会之决定为最后决定。
凡董事有下列情况者,一律视为自动辞职论。
(a) 在当选后未参加宣誓就职典礼,未执行就职者,若有书面告假则另当别论。
(b) 未经书面告请假而连续三次未出席董事会议或常务会议者。
会员入会应缴纳下列名费:
(a) 普通会员入会基金:
(i) 个人会员RM20.00
(ii) 商号会员RM50.00
(iii) 商团及工厂会员RM100.00
(b) 永久会员入会基金:
(i) 个人会员RM100.00
(ii) 商号会员RM200.00
(iii) 商团及工厂会员RM300.00
(c) 月捐
(i) 个人会员RM2.00
(ii) 商号会员RM4.00
(iii) 商团及工厂会员RM10.00
永久会员免月捐
(d) 行政费
所有新旧各类会员一律每月缴纳五元或每年一次缴清五十元。所有年捐各费必须于每年三月前缴清。
(e) 永久行政费
会员一次过缴交RM1,000/=,可免缴每年之行政费。
会员大会及其职权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选出后,由董事会执行一切会员大会之议决案。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a) 办理选举董事。
(b) 接纳及通过常年会务报告及进支账目。
(c) 制定或修正本会章程。
(d) 讨论有关本会之一切事宜。
会员规则
所有会议之议决案必须出席者半数通过,方为有数。
本会各种会议之法定人数如下:
(a) 会员大会:
以四十名出席者为法定人数。如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数时,可在七天之内以同样的议程另行召集,出席者以十一人为法定人数,惟无权修改章程及通过任何影响全体会员之议决案,倘届时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可延后半小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寡,视为合法论,亦无权修改章程及通过任何影响全体会员之议决案。
本会各种会议须分发通知书召集之。
(a) 会员大会应于举行前十四日分发通知书予全体会员。总务须将大会议程,前期议案及报告,选举名单及经查数员审核之账目等寄交所有会员。上述文件並须陈列于本会办事处以供会员参阅。由会员要求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须于三十天内召集之。
会议
常年会员大会须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召开。如遇有临时重要事件,由超过三份之一会员之要求或经董事会认为需要召开者,得召集特别会员大会。
董事会之组织及其职权
(a) 会员大会选出三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
(b) 董事会另委任不超过六名董事加入董事会。委任六名人数不一定一次委足。
常务董事会之组织
常务董事会由董事会选出十九人组成之。
常务董事会设下列各职员
(a) 会长一名
(b) 署理会长一名
(c) 副会长五名
(d) 总务一名
(e) 副总务一名
(f) 财政一名
(g) 工业及人力资源发展组主任一名
(h) 建筑及地产组主任一名
(i) 商务组主任一名
(j) 公共联络组主任一名
(k) 农业组主任一名
(l) 基建组一名
(m) 政府事务组一名
(n) 会讯组一名
(o) 青商组一名
本会各种会议之法定人数如下:
(b) 董事会议:
由会长召集,以半数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
(c) 常务董事会议:
由会长随时召集,以半数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
本会各种会议须分发通知书召集之。
(b) 董事会议应于举行前七日通知。
(c) 常务董事会议应于举行前五日通知。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临时重要事项,由三份之一董事召开时,得召集特别董事会议。
常务董事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遇有临时重要事项,会长得召集特别常务董事会议。
选举
本会选举职员采取复选投票法。任期三年,期满后,连选的连任,惟会长一职不得连任超过三届,财政不得连任。
(a) 初选:
由会员大会以票选方式选出三十一名董事,个人会员须亲自出席投票,商团、工商及会员须由其合法代表出席选举。
(b) 复选:
由三十一名董事选出十九名常务董事。
(c) 中选者:
按选举所得票数多者为中选,如票数相同时,由主席加一票决定之。
(d) (i) 为提拔新血起见,得在新届董事会由会长推荐不超过六名有魄力及工作能力之会员,经董事会通过为新届當然董事,惟其只能担任董事职与其他小组成员。
(ii) 如遇董职不幸逝世或辞职时应由董事会在会员中另行委任,而逆补其职至下届选举时为止。
(e) 商好会员,商团会员及工厂会员须由经向本会登记之代表出席。
如欲更换代表时须于开会前一星期通知本会。
就职与移交
新职员就职典礼日,旧职员应在该会上将印信簿据及傢俱等移交清楚,並记在议案簿里。
A) 董事会之职权如下:
(a) 执行会员大会之议决案。
(b) 处理本会财政与资产及其他有关会务。
(c) 协助推广本会之业务。
会员大会或董事会
会员大会或董事会,如有特别事故得成立其他小组委员会处理之。
B)常务董事会各职员之职权
(a) 会长:
对内督导一切会务,保管印章及重要文件,有权支用不超过一万零吉之特别开支。可任免受薪职员,惟需与总务磋商后执行,对外则全权代表本会。
(b) 署理会长:
协助正会长处理会务,遇正会长缺席时,可代正会长执行第九条(A)项职权。
(c) 副会长:
协助正会长及署理会长处理会务,遇正会长及署理会长同时缺席时,其中一名若获得其他两名同意则可代正会长执行第九条(A)项职权。
(d) 总务:
负责处理一切会务,督导受薪职员工作,签署各项支付单据。
(e) 副总务:
协助总务处理会务,遇总务缺席时,代为执行职权。
(f) 财政:
管理一切收支款项,並摧收会员月捐及其他收益,可保有不超过五百元之现金。
(g) 工业及人力资源发展组:
(i) 鉴定影响制造业及相关与服务业的问题,尤其是影响中小型企业的主要课题,并建议可行方法及采取适当的行动,配合国家的工业发展计划,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ii) 鉴定人力资源发展问题,尤其是熟练与半熟练员工短缺的问题。建议可行的方法并采取适当行动来进行培训人力资源,以及提升技职领域的人力资源的程度,且与国家的人力资源发展计划相辅并行。
(h) 建筑及地产组:
建筑及地产组需负责本会之建筑工程及产业。
(i) 商务组:
(i) 研讨对有关影响批发、零售及进口贸易以及金融、保险、公司注册事务等行业之官方法令、条例、措施、税务、及其他因素;
(ii) 拟定有关促进商业发展以及平衡商家与消费人权益之建议以提交中央理事会决定,秉承中央理事会指示,主办或安排有关之具体会活动项目。
(j) 公共联络组:
(i) 安排接待外宾。
(ii) 秉承中央理事会指示策划宴会、仪式及推行有关提高本会形象之社会福利及慈善工作。
(k) 农业组:
(i)
研讨对有关影响粮食生产、农林及原产业之官方法令、条例、措施及其他因素;
(ii) 拟定有关促进农业发展之建议以提交中央理事会考虑接纳;秉承中央理事会指示,主办或安排有关之具体活动项目。
(l) 基建组:
(i)研讨及拟定对有基建的发展和投资政策、条例、法令及其他有关事务;
(ii) 向中央理事会提呈有关基建业的发展和投资建议,并主办、协调或推行有关的及计划。
(m) 政府事务组:
(i)为政府及私人界之利益,考虑及建议中央理事会对有关之政府政策作出反应;
(ii) 参加有关政府课题之座谈会、研讨会及会议,促进政府及私人界在拟定公共政策是更密切的谅解与合作。
(n) 会讯组一名:
(i)监督本会会讯之编辑及出版工作;
(ii) 监督本会之其他出版刊物;
(iii) 秉承中央理事会指示,策划有关出版刊物计划。
(o) 青商组:
(i)促进全国青商的交流、加强彼此的联系,开拓商机及扩展商业网脉;
(ii) 协助青商,不管是在职业人士或有意创业者,为他们提供相关资讯,并培育他们的企业家精神迎向全球化;
(iii) 配合及协助中总的各项活动,以融入中总的运作,发挥青商组的优势,促进各项活动的效益之余,也从中栽培杰出青商;
(iv) 加强年轻一代的国民意识及思维,回馈社会,贡献国家。
上述(g)(h)(i)(j)(k)(l)(m)(n)项各主任有权在会员中物色不超过五名会员,以协助处理各组之事务。
C)会员之义务
(a) 遵守及奉行本会之章程和义决案。
(b) 支持本会之宗旨及协助本会会务之推广。
(c) 赞助本会经费及筹募经费。
D)会员之权利
(a) 有选举权与被选权。
(b) 享有本会制定之一切权利。
(c) 有权出席会员大会及对本会与革事项有建议权。
(d) 有权要求本会调解纠纷事件。
(e) 会员入会足十二月后才享有选举与被选权。
(f) 永久会员倘欠行政费未清者,无权选举与被选,直至缴清后,始得恢复应享有之权利。
(a) 凡本会收入款项,应以本会名义存入指定之银行。
(b) 本会所出银行支票,须盖本会印章並由会长,总务及财政共同签署方为有效。
(c) 本会收支账目,每月结算一次,在董事会议上报告,全年账目总结时,须于常年会员大会召开前刊印进支账目分发予全体会员。
(d) 由会员大会委任两名非第三为查数员负责随时审核本会账目及单据並向董事提出书面报告。
(e) 非经常务董事之准许不得支出任何一次超过一万零吉之开支而非经董事会之许可不得支出任何一个月内超过十万零吉之开支。
消费税GST
为配合国家实行消费税GST Act,如有需要,本会被允许注册为GST团体,并可征收消费税。
由会员大会委任两名非第三为查数员负责随时审核本会账目及单据並向董事提出书面报告。
本会之所有不动产得在本会名下注册。
(a) 所有有关处理本会不动产之法律文件得由本会总会长、总秘书和总财政联名签署,其法定身份须由社团注册官以证书证明并以本会印章签盖方为有效。
(b) 除非得到本会会员大会之批准,否则不得进行任何涉及本会不动或任何涉及有关投资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
章程未有明文规定或者灰色地带的争议,董事会之决定乃为最终之决定。直到有关议决被代表大会推翻为止。
董事会有权委任多名名誉会长或顾问一职。唯委任之名誉会长或顾问必须以书面接受之。
a) 任何会员不能将本会会址或会所用于商业用途。其商业用途将由董事会决定。
b) 根据1953年公共赌场法令之第一和第二条款,本会办事处内严禁任何赌博游戏。
c) 本会不得抵触1959年职工会法令。
本会章程可由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加以增删或修改,惟须获得最少三分之二出席人数赞成通过。所有提议增删或修改之条文须于开会前一个月以书面向总务提呈而总务须将其副本于开会前十四日寄发予全体会员参阅。所有增删或修改之章程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前不得施行。
章程未有明文规定之本会事务,董事会有权处理之。
附则
本会等向政府申请土地,或拥有本身之土地与财产。
(本中文章程系由注册官批准之英文章程翻译,如有内容上发生争执,以英文章程为标准。)
(a) 本会之解散须由不少五分之三会员出席之会员大会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b) 本会如照上述(a)项之规定而解散时,本会所有资产,除清债一切合法债务外,所有余资须遵照会员大会之决定办理。
(c) 解散之通知书须由会长,总务及财政签名。於解散之日起十四天内呈报社团注册官。
标志颜色为金色。
金色代表廉洁。
三个圈代表坚定与团结。
备注 :
(1) 此章程于1976年10月14日特别会员大会通过,並于1976年12月11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
(2) 此章程首次于1981年8月9日常年会员大会提出修改,並于1983年6月17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执行。
(3) 此章程第二次于1984年4月28日常年会员大会提出修改,並于1986年2月22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执行。
(4) 此章程第三次于1986年4月27日特别会员大会提出修改,並于1986年5月26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执行。
(5) 此章程第四次于1991年5月26日常年会员大会提出修改,並于1992年2月6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执行。
(6) 此章程第五次于1992年3月18日常年会员大会提出修改,並于1993年4月16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执行。
(7) 此章程第六次于1998年6月28日常年会员大会提出修改,並于1999年3月19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执行。
(8) 此章程第七次于1999年3月18日常年会员大会提出修改,並于1999年11月11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执行。
(9) 此章程第八次于2016年6月26日常年会员大会提出修改,並于2016年11月8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执行。
森美兰中华总商会乃森州地区华商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是我国其中一个活跃的商会,其肩负团结华商,维护共同利益,沟通官民,促进国内外经贸发展等重要任务。